新北市政府文化局
府中15
114年展覽申請簡章
一、 宗 旨:
為提供優秀藝術創作者發表平臺,新北市政府文化局以主題式的策展徵件形式,公開徵求藝術創作,於府中15展出,透過多樣性的對話與連結,涵蓋不同藝術專業領域,藉此建立藝術家、觀眾及館舍之間分享及交流平臺。
二、 徵件主題
設計是致力於找出最適化的方案以解決問題,影像則是人類視覺最直接的訊息傳遞,當設計與影像交會,將為生活帶來什麼樣的新可能?本次展覽希藉由創作者擅長觀察、感受及洞悉日常生活中的各面向的特質,並以其熟悉的動態影像創作表現力,提出「為 而設計(Design for ______)」之實驗展覽計畫。
三、 申請資格:
(一) 申請人須為具中華民國國籍之個人或藝術創作團體。
(二) 申請人須為策展人或展出者。
(三) 非屬各機關學校或社團之畢(結)業展。
四、 申請方式及時間
(一) 申請方式:紙本寄送並線上填寫表單,兩者皆須完成。
1.紙本需備一式5份及光碟一式1份,可親送或郵寄,郵寄者以郵戳為憑;信封註明「114年度展覽申請」。
地址:22055新北市板橋區府中路15號7樓,府中15收
2.請填寫線上申請展覽資訊。
https://forms.gle/5jjZWVBVCbgDgRnt9。
(二) 申請時間:113年8月1日零時起至9月30日下午五時止,逾期恕不受理。
五、 作品類別:
動畫(Animations)、漫畫(Comics)、電影藝術暨多媒體藝術、文化及數位內容產業相關類別之創作,如:圖文IP、遊戲(Games)、公仔、模型相關作品、視覺影像設計、概念式互動裝置創作等類別。
六、 展覽場地與預定展出日期:
(一) 展覽場地:府中15館舍 3樓至4樓展覽室。每案展覽申請規劃至少1樓層,至多2個樓層。
(二) 預定展出日期:檔期原則安排於 114年2月底至4月初,展期至少3週以上,必要時本局保留展期及展場的調整權利。
七、 展覽申請計畫書(如附件一):
(一) 申請資料表
申請人資訊、策展人或合作團隊之策展經歷、展覽參展經歷或相關獲獎紀錄等
(二) 展覽計畫
1.計畫名稱、申請展出地點、策展理念。
2.展場需求與構想、策展空間規劃、風格示意圖 (含詳細空間配置及尺寸圖)。
3.參展作品資料清單(包括名稱、媒材、年代、尺寸、創作理念等),若為影音多媒體請提供精簡版(3分鐘為限)。
4.申請人如為策展人,請另附所有展出者展出同意書(個資使用聲明書,詳見附件3)
(三) 教育推廣活動構想(如工作坊、講座、導覽、直播活動,至少1場)。
(四) 展覽經費規劃表。
(五) 申請資料得於接獲通知內7天內補齊,超過期限仍未補齊,視同放棄。前項各款申請資料於審查完竣後,均不予退還。
八、 審查及公布:
(一) 審查:由本局召開審查會議,依送件申請之內容與類別,聘請各類審查委員,就展覽計畫內容完整性、經費支用合理性、專業性進行審查。
(二) 公布:審查結果於113年11月底前公告於府中15 (www.fuzhong15.ntpc.gov.tw)網站並以書面通知。
階段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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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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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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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章公告及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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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8月1日起至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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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達日以郵戳或上傳時間為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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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果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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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11月底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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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果公布於府中15網站
並以書面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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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入選者權益與義務:
(一) 經審查通過安排展出者,由本局與入選者協議討論展覽之規劃與執行,每案提供上限15萬元之展覽製作費(項目包含文宣印製、木作、油漆、作品運輸、展覽宣傳、佈卸展人力及保險、展覽宣傳影片製作等事項),不足部分由入選者負擔。
(二) 本局可提供館舍既有設備予入選者使用,展示硬體設備,需自行安裝,若有損壞照價賠償,其餘設備不足部分由入選者負擔。如同時段有其他展出者,設備之使用由本局協調。
(三) 入選者負責辦理事項:
1. 暫定展覽名稱、展覽論述及規劃、展場規劃設計、佈展(含佈展人力)、木作施作、佈展所需設備或材料(提供館舍既有設備)。展場規劃及佈展應遵守展出空間之相關規定,以不破壞展場現有設施為原則。
2. 配合機關媒體行銷資源,提供展覽30-60秒宣傳影片1支,並於開展後10日內提交完整版影片,且各項宣傳須符合預算法第62條之1規定:「應明確標示其為廣告且揭示辦理或贊助機關、單位名稱,並不得以置入性行銷方式進行」辦理。
3. 配合展覽作業期程提交主視覺設計、展場設計、文宣設計、展場內相關輸出設計檔(AI檔或PDF格式檔案)。
4. 配合展覽於假日規劃並執行教育推廣活動至少1場(如工作坊、講座或導覽、直播活動等,不限型式)提供民眾參與,本局得與入選者共同協議討論調整內容規劃及執行,並保有舉辦與否之最終決定權。
5. 開展前3個月提供最終展覽名稱、展覽作品清單、運輸及保險詳細清單、教育推廣活動規劃資料、展覽概述(中文1500字內)、展出作品簡介及圖檔3至5張(1MB-3MB jpeg)、展出者簡歷、作品配置規劃及設備需求清單;開展前3天提供展覽導覽說明手冊、開展前1天提供開展手冊。
6. 入選者須安排展務人員溝通聯繫窗口,安排佈、卸展人力及場地復原事宜。佈展需於開展前2日完成,並於展覽結束後3日內回復展覽場地原狀,逾期本局將不負責展品保管之責任,展務事宜請依館舍佈展規範執行。
7. 展覽期間遇作品故障或損壞等狀況,請協助於1日內到館修復完畢。
8. 開展前、後提供導覽人員及志工適當教育訓練,場次需求由雙方協調安排。
(四) 展覽場地如遇重大天然災害或政府機關及主辦單位舉辦重要活動取消場地使用時,得由本局另行通知並協調更動展覽檔期。
(五) 展場規劃及佈展方式由入選者與本局共同協議決定後,並依排定之檔期按時展出。如因故無法如期展出,最晚應於展出2個月前通知本局,如未於規定時間內告知本局者,5年內不得送件。
(六) 入選者若自行印製文宣或刊登廣告,內容樣稿請先與本局確認後方可印製;如自行舉辦展覽開幕活動或其他推廣活動,亦應於活動開始前2個月告知本局,以利協調辦理。
(七) 展出作品不得有標價或其他商業行為,違反者立即停止展出,且3年內不能提出申請。
(八) 展覽場不得陳列放置與展覽無關之其他物品。
(九) 應依館舍規定使用場地,如不依規定使用而致使館舍有所損害者,應負賠償責任。
(十) 館舍基於業務執行與展覽印刷、出版、學術研究、教育推廣、文宣及行銷、政策宣傳等之需要,經入選者同意後,得蒐集、處理、合理共同使用入選者繳交及提供之資料。
(十一) 本案如有利用他人之著作如音樂、攝影、圖形、視聽、錄音、戲劇、舞蹈、美術、翻譯及其他著作時,入選者應取得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同意其著作於本案所完成之著作,並應將著作財產權授權使用同意書交付本局。
(十二) 本局得保有修正、變更、取消、暫停本簡章內容部分或全部之權利,如有未盡事宜,由本局修正補充之,並隨時公告於館舍網站。
十、 聯絡窗口:府中15,(02)29683600分機277,高小姐
十一、 附件資料: 展覽申請計畫書:詳見附件1 展覽空間平面圖:詳見附件2 個資使用聲明書:詳見附件3 授權切結書:詳見附件4
著作財產權授權使用同意書:詳見附件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