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宗 旨:
為提供優秀藝術創作者發表平臺,新北市政府文化局以主題式的策展徵件形式,公開徵求藝術創作展覽計畫,於府中15展出,透過多樣性的對話與連結,涵蓋不同藝術專業領域,藉此建立藝術家、觀眾及館舍之間分享、交流平臺,以及人才培育。
二、 計畫說明:
本計畫設置年度總策展人制度,由本局邀請總策展人訂定年度主題,期以推動當代影像主題實驗性議題策展為目標,並作為藝術新秀創作支持及發表舞台,藉由新世代之觀察與新觀點,透過影像及藝術作為溝通媒介,實踐與社會大眾之連結與對話。
本次邀請國立清華大學副院長暨科技藝術研究所所長邱誌勇教授擔任115年度本計畫之總策展人,年度主題為「影像・流變:當代影像藝術的同質異像」。從電影到實驗影像、從錄像到錄像裝置、從電子音像到生成式圖像,影像的流變有著「同質異像」的發展脈絡,本策展主題規劃以發揮府中15作為影像藝術發展的基地,聚焦在回望影像藝術的歷史脈絡,並開啟當代影像創作的多元展現形式。
三、 年度主題說明:
(一) 年度主題:「影像・流變:當代影像藝術的同質異像」。
(二) 概念說明: 從電影到實驗影像、從錄像到錄像裝置、從電子音像到生成式圖像,影像的流變有著「同質異像」的當代美學底蘊。身處當前的數位世代,並在數位技術蓬勃發展的影響之下,影像已高度滲透於人類生活之中,而這種人造影像不僅成為一種自然景觀,更將人們生活環境形塑成以視覺再現的世界。於此之中,影像藝術更因數位科技的迭代發展,歷經多次重要的形變,影響層面甚廣。攝影從「以光作畫」(drawing by light)、「像素製作」(making by pixels)到「提示生成」(creating by prompts);電影與錄像作為「時基媒體」(time-based media)更從其膠卷的物質基礎,邁向「流形」(figural),並挑戰著真實性的基礎。羅多維克(D. N. Rodowick)便指出,當電影轉變成數位電影時,顯示資訊自動化的處理過程已經成為當代影像的最佳寫照,它的存在方式是變動的,是電子螢幕上的訊號。依此,在數位時代裡,影像並非「一個」影像,這意味著它並不存在著一個可以與它自身相對應的存在。根據上述,影像的「同質異象」(polymorphism)不僅表意著影像藝術本質上的歷史發展與造形上的異質展現,更彰顯影像藝術因各種數位科技的介入而呈現出一種更顯得流動與變異的景況。有鑑於此,本總策展理念正期盼透過當代影像藝術創作者、策展人與媒材運用的對話辯證,以實踐激發美學思辨與創作對話。
四、 申請資格:
(一) 申請人須為具中華民國國籍之個人或藝術創作團體。
(二) 申請人須為策展人或展出者。
(三) 非屬各機關學校或社團之畢(結)業展。
五、 申請方式及時間
(一) 申請方式:紙本寄送並線上填寫表單,兩者皆須收件截止前完成。
1. 紙本需備一式5份及光碟一式1份,可親送或郵寄,郵寄者以郵戳為憑;信封註明「115年度展覽申請」。
地址:22055新北市板橋區府中路15號7樓,府中15收
2. 請填寫線上申請展覽資訊。
https://www.surveycake.com/s/R6bMn
(二) 申請時間:114年7月1日零時起至114年9月30日下午5時止,逾期恕不受理。
六、 作品類別:
動畫、漫畫、實驗影像、錄像、電影藝術、新媒體科技藝術、影像裝置、電子音像、擴增實境(AR)、虛擬實境(VR)、生成式藝術、以及文化與數位內容產業等相關類別之創作,如:圖文IP、遊戲、公仔、模型相關作品、視覺影像設計、概念式互動裝置創作等類別。
七、 展覽場地與預定展出日期:
(一) 展覽場地:府中15館舍 3樓至5樓展覽室。每案展覽申請規劃至少1樓層,至多3個樓層。
(二) 預定展出日期:檔期原則安排於 115年3月中至6月中,展期至少3週以上,本局保留展期及展場的調整權利。
八、 展覽申請計畫書(如附件一):
(一) 申請資料表
申請人資訊、策展人或合作團隊之策展經歷、展覽參展經歷或相關獲獎紀錄等。
(二) 展覽計畫
1. 計畫名稱、申請展出地點、策展理念。
2. 展場需求與構想、策展空間規劃、風格示意圖 (含詳細空間配置及尺寸圖)。
3. 參展作品資料清單(包括名稱、媒材、年代、尺寸、創作理念等),若為影音多媒體請提供精簡版(3分鐘為限)。
4. 申請人如為策展人,請另附所有展出者展出同意書(個資使用聲明書,詳附件3)
(三) 教育推廣活動構想(如開幕活動、工作坊、講座、導覽、直播活動,至少1場)。
(四) 展覽經費規劃表。
(五) 申請資料得於接獲通知內7天內補齊,超過期限仍未補齊,視同放棄。前項各款申請資料於審查完竣後,均不予退還。
九、 審查及公布:
(一) 審查:由本局及總策展人召開審查會議,依送件申請之內容與類別,聘請各類審查委員,就展覽計畫內容完整性、經費支用合理性、專業性進行審查。
(二) 公布:審查結果於114年11月底前公告於府中15 (www.fuzhong15.ntpc.gov.tw)網站並以書面通知。
階段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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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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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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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章公告及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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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7月1日起至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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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達日以郵戳或上傳時間為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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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果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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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11月底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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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果公布於府中15網站
並以書面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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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入選者權益與義務:
(一) 經審查通過安排展出者,由本局邀請總策展人與入選者召開工作會議,協議討論展覽之規劃與執行。
(二) 每案提供上限20萬元之展覽製作費(項目包含藝術家費用、文宣印製、木作、油漆、作品運輸、展覽宣傳、佈卸展人力及保險、展覽宣傳影片製作等事項),不足部分由入選者負擔。
(三) 本局可提供館舍既有設備予入選者使用,展示硬體設備,需自行安裝,若有損壞照價賠償,其餘設備不足部分由入選者負擔。如同時段有其他展出者,設備之使用由本局協調。
(四) 入選者負責辦理事項:
1. 暫定展覽名稱、展覽論述及規劃、展場規劃設計、佈展(含佈展人力)、木作施作、佈展所需設備或材料(提供館舍既有設備)。展場規劃及佈展應遵守展出空間之相關規定,以不破壞展場現有設施為原則。
2. 配合機關媒體行銷資源,提供展覽30-60秒宣傳影片1支,並於開展後10日內提交完整版影片,且各項宣傳須符合預算法第62條之1規定:「應明確標示其為廣告且揭示辦理或贊助機關、單位名稱,並不得以置入性行銷方式進行」辦理。
3. 配合展覽作業期程提交主視覺設計、展場設計、文宣設計、展場內相關輸出設計檔(AI檔或PDF格式檔案)。
4. 配合展覽於假日規劃並執行教育推廣活動至少1場(如開幕活動、工作坊、講座或導覽、直播活動等,不限型式)提供民眾參與,本局得與入選者共同協議討論調整內容規劃及執行,並保有舉辦與否之最終決定權。
5. 開展前3個月提供最終展覽名稱、展覽作品清單、運輸及保險詳細清單、教育推廣活動規劃資料、展覽概述(中文1500字內)、展出作品簡介及圖檔3至5張(1MB-3MB jpeg)、展出者簡歷、作品配置規劃及設備需求清單;開展前3天提供展覽導覽說明手冊、開展前1天提供開展手冊。
6. 入選者須安排展務人員溝通聯繫窗口,安排佈、卸展人力及場地復原事宜。佈展需於開展前2日完成,並於展覽結束後3日內回復展覽場地原狀,逾期本局將不負責展品保管之責任,展務事宜請依館舍佈展規範執行。
7. 展覽期間遇作品故障或損壞等狀況,請協助於48小時內到館修復完畢。
8. 開展前、後提供導覽人員及志工適當教育訓練,場次需求由雙方協調安排。
(五) 展覽場地如遇重大天然災害或政府機關及主辦單位舉辦重要活動取消場地使用時,得由本局另行通知並協調更動展覽檔期。
(六) 展場規劃及佈展方式由入選者與本局共同協議決定後,並依排定之檔期按時展出。如因故無法如期展出,最晚應於展出2個月前通知本局,如未於規定時間內告知本局者,5年內不得送件。
(七) 入選者若自行印製文宣或刊登廣告,內容樣稿請先與本局確認後方可印製;如自行舉辦展覽開幕活動或其他推廣活動,亦應於活動開始前2個月告知本局,以利協調辦理。
(八) 展出作品不得有標價或其他商業行為,違反者立即停止展出,且3年內不能提出申請。
(九) 展覽場不得陳列放置與展覽無關之其他物品。
(十) 應依館舍規定使用場地,如不依規定使用而致使館舍有所損害者,應負賠償責任。
(十一) 館舍基於業務執行與展覽印刷、出版、學術研究、教育推廣、文宣及行銷、政策宣傳等之需要,經入選者同意後,得蒐集、處理、合理共同使用入選者繳交及提供之資料。
(十二) 本案如有利用他人之著作如音樂、攝影、圖形、視聽、錄音、戲劇、舞蹈、美術、翻譯及其他著作時,入選者應取得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同意其著作於本案所完成之著作,並應將著作財產權授權使用同意書交付本局。
(十三) 本局得保有修正、變更、取消、暫停本簡章內容部分或全部之權利,如有未盡事宜,由本局修正補充之,並隨時公告於館舍網站。
十一、 聯絡窗口:府中15,(02)29683600分機276,莊小姐
十二、 附件資料:
展覽申請計畫書:詳見附件1
展覽空間平面圖:詳見附件2
個資使用聲明書:詳見附件3
授權切結書:詳見附件4
著作財產權授權使用同意書:詳見附件5